潛山縣自來水公司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發布日期:2017-03-20
第一條 所有接入網絡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連網計算機從事危害城域網及局域網防火墻、路由器、交換機、服務器等網絡設備的活動。不得在網絡上制作、發布、傳播下列有害內容:
(一)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違反國家民族、宗教與教育政策的;
(三)煽動暴力,宣揚封建迷信、邪教、黃色淫穢,違反社會公德,以及賭博、詐騙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暴露個人隱私和攻擊他人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鼓勵聚眾滋事的;
(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七)計算機病毒;
(八)法律和法規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發現上述有害信息內容,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擴散。
第二條 在網站上發現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擊后,必須在12小時內向公司領導以及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查處。在保留有關上網信息和日志記錄的前題下,及時刪除有關信息。問題嚴重、情況緊急時,應關閉交換機或相關服務器。
第三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局域網及其連網的計算機上收閱下載傳遞有政治問題和淫穢色情內容的信息。
第四條 所有接入網絡的工作人員必須對提供的信息負責,網絡上信息、資源、軟件等的使用應遵守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對于運行無合法版權的網絡軟件而引起的版權糾紛由使用部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 嚴禁在網絡上使用來歷不明、引發病毒傳染的軟件,對于來歷不明的可能引發計算機病毒的軟件應使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件檢查、殺毒。
第六條 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監控、封堵、清除網上有害信息。為有效地防范網上非法活動、各子網站要加強出口管理和用戶管理。重要網絡設備必須保持日志記錄,時間不少于180天。
第七條 上網信息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對外發布信息,必須經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才可發布。
第八條 各部門要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本部門網絡安全責任人,領導網管員(網管機構)做好本部門的網絡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機房管理制度。網絡管理人員應加強責任心,保證現有各種網絡設備良好運行,充分發揮效率。
第九條 各部門各信息終端用戶必須受網絡管理員監督管理。整個公司要統一出口、統一用戶管理。建立帳號登記管理制度,用戶帳號只能專人專用,方便日后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 與城域網及公司網絡相連的機房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在電源防護、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雷等方面,采取規范的技術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城域網及局域網站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信息數據要實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聯網網的計算機必須與本部門的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物理隔離。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網設備上操作或存儲。信息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
(一)可向Internet公開的;
(二)可向本城域網公開的;
(三)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
(四)可向本單位公開的;
(五)僅限于個人使用的。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允許,非法訪問教育城域網及局域網上網絡服務器、工作站、交換機、路由器及其它相關設備;對城域網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經允許,擅自提供與供水信息無關的網絡服務;
(三)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與破壞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城域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本管理制度,將提請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處以警告或停機整頓。觸犯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網及子網站網絡安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