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山縣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扣征收暫行辦法
作者: 發布日期:2017-01-01
關于印發《潛山縣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扣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潛政辦〔2008〕5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潛山縣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扣征收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潛山縣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扣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扣代繳單位及代扣項目:
(一)居民及實行垂直管理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自來水公司等供水企業代扣;
(二)資金由財政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財政部門代扣;
(三)營運車輛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公安交警大隊代扣;
(四)建筑工程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建設部門代扣;
(五)個體經營戶、工商企業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地稅部門代征。
第三條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費額由縣環衛局根據縣政府批準執行的標準核定,征費對象、征費額如有調整要及時書面告知代扣單位。代扣單位按縣環衛局核定的費額實施代扣。
第四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單位和個人應在代扣單位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代扣單位可從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5%的手續費,余下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每月三十日前必須全額繳入潛山縣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強化對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扣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于以權謀私、截留和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環境衛生管理局按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